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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2-06-21 浏览次数:

    日前,《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设置“工业大数据”专章,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省工业企业,加快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建设,提升工业大数据价值挖掘和系统解决能力,丰富应用场景,推进深度应用,扩大数据资源规模,赋能产业转型升级。工业企业应当加快实施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各类信息系统,推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全流程数据采集。
  在基础设施方面,《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足长远、适度超前、科学规划、多轮驱动、注重效益的原则,编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等多方面作用,分层分类组织实施,共同推动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
  针对公共数据,《条例》指出,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各类数据资源汇聚利用,加速数据流通,激发数据活力,提高数据资源价值创造水平,挖掘和释放数据资源的潜在价值。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推动数据全面采集汇聚、充分开放共享。
  在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方面,《条例》提出,省、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立全国统一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和公平竞争等制度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推动构建数据收集、加工、共享、开放、交易、应用等数据要素市场体系,促进数据资源有序、高效流动与利用,加快融入和服务全国统一的数据要素市场。
  在发展促进数据要素方面,《条例》要求,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用场景建设总体规划,构建产学研用联动的应用场景创新圈,推动全社会共同挖掘需求、设计流程、开发应用,不断增强场景创意,搭建场景供需对接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市场主体以产学研合作模式攻关应用场景建设关键技术,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应用场景新型创新合作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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