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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工信部两办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于2017年4月14日下发通知建办市〔2017〕29号),就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会同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自2018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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