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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证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时间:2015-04-21 浏览次数:

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证工作

实施细则(修订)


1.总则

为做好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以下简称: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的受理、审查、认证等工作,依据通信工程建设资质(格)认证系列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2.受理和审批的原则

2.1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原则。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全面协调工作,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为全国受理单位,负责资质(格)认证的总体协调和管理工作,省受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省内通信建设资质资格的认证管理工作。

2.2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证书由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统一印制、管理并加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印章,省受理单位根据需求向通信工程建设分会申请领取;统一证件编号:继续执行现用证书编号规则,继续教育认证与资格认证有关的考核合格证的编号,也参照编号规则统一组织实施。

2.3 2013年二季度之前(含二季度),已经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以及2014年1月1日前,已经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和个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办理变更的,由原发证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证书到期需要延续的,按续办程序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3.受理和审批时限

3.1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分会(全国受理单位)负责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甲级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甲、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的认证和发放。其受理、审查时限要求每年初予以发布,详见附件1。

3.2省受理单位负责乙、丙级通信建设监理资质、乙、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证和发放,并负责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的初审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应按照时间表的要求,开展受理和初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送,以便按时做好审批工作。各省受理单位可参照制定本地时间表,向社会公布。

3.3受理单位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资料后,向申请人出示通信建设资质资格受理通知书,详见附件2。

4.资质证书编号规则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和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通信建设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编号应遵循相关规则,详见附件3。

5.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规范通信建设企业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受理和审批,同时方便申请人对资质标准的准确理解,对通信工程建设企业资质资格认证相关标准进行了细化,详见附件4。

6.建立公示和陈述制度。

全国受理单位对申报通信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甲级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实行公示、陈述制度。说明如下:

6.1每季度的专家审查结束后,全国受理单位及时将审查结果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2如本季度企业的申报材料经专家审查不符合认证要求,做出不予认定结论的,企业可在公示期内针对不符合的原因提出陈述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文件,经各省受理单位审核后,报送全国受理单位。

6.3不需要补充材料,只阐明理由的陈述,可由全国受理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陈述理由予以核定,并于本季度给出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的结论。

6.4需要补充材料的陈述,要等到下一季度全国受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查时一并审核认定;审查时、专家只审核该企业上次不通过的陈述理由和陈述材料即可。

6.5企业每次申报资质的陈述机会只有一次。

6.6各省受理单位在进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乙\丙级资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认证时可参照该条款执行。

7.其他说明

7.1省受理单位要按《全国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证管理工作规则》的相关要求,及时向通信工程建设分会进行资质资格认证管理的信息备案。

7.2请各省受理单位在受理、初审、认证过程中,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通信建设企业资质和个人资格实施质量。

7.3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3年7月29日发布的《通信建设资质资格认证事项实施细则》和2014年2月24日发布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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