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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时间:2023-06-27 浏览次数:

各会员单位: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业经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第七届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实施后,原《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辽信通行〔2019〕2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023.06.27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结合会员和协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收取标准。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协会会员规模,协会按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三种类型收取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每年15万元、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二、申请入会的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或影响等情况,由企业提出资格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由协会会员服务发展部报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并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协会正式会员之后,按标准交纳会费。 

三、根据营商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协会主动为企业纾难解困;会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灾害等特殊原因出现困难时,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当年会费可酌情收取。 

四、交纳会费时间,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凡当年申请办理相关入会手续的企业,按年交纳会费。

五、会费收取,协会开具《辽宁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电子)》。

六、会费收入及使用,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渠道,设专人负责。对会费收支情况,按《章程》规定,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报告。

七、会员无故未交纳会费的,按本会章程规定执行。

    八、协会会费的使用,遵循“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

     九、每年度的会费使用情况,由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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