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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时间:2023-05-25 浏览次数:

各会员单位:

   2023年5月22日,协会召开六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023.05.25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修订稿)


为了更好地适应信息通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协会对会员企业的组织和规范化管理,明确和履行在新形势下会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全面履行协会的服务职能,根据《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会员入会的条件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只设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独立核算的信息通信行业或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四)市场资质完整,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企业党组织健全,积极履行和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二章会员入会的程序 

第三条 提交入会申请书。凡申请加入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的企业或单位,填写《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第四条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一)主要业绩;

(二)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三)相关资质材料等

第五条 由理事会审议核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主管会员工作的办事机构会员服务发展部受理审批,并向理事会报告,履行其相关程序。

第六条 经理事会审议核准后,正式成为本会会员单位。其负责人(法人或由单位推荐人选)根据申请情况将被增补为协会的相应职务。

第七条 团体会员入会在经受理审批后,即应交纳本年度相应职务的会费。

第八条 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会员服务发展部颁发会员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退会再行入会的,按此程序办理。

第三章本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包括:

1.本协会组织的学术报告、参观学习、企业家论坛、交流、考察活动;

2.技术、管理咨询和培训教育活动;

3.协会主(协)办的刊物、信息、资料或刊发其本企业信息;

4.协会与第三方签署的有关会员企业的条款。

(四)有向协会反馈市场违规行为并要求解决的诉求权;

(五)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活动的参加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

(六)自觉遵守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自律规约或行业规范;

(七)报送本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完成情况;

(八)主动向本协会反映市场自律、行业违规等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九)向本协会提供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调查报告或合理化建议等。

                                   第四章会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凡具有独立注册名称的会员企业,根据省民政厅以及协会章程的规定,本单位仅限一人出任协会职务,并负责协会工作在本会员企业的实施与落实。

第十三条 会员的职务与会费交纳

(一)按照《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协会职务设为三级,即副会长、理事和普通会员。

(二)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会员单位:包括省联通、移动、电信、铁塔公司和辽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会费收取标准,仍按照经由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

(三)新增会员单位(自2019年起)的会费收取标准,按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三种类型收取。副会长单位每年15万元、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普通会员单位每年5000元。
  (四)新入会的会员单位,根据企业规模、注册资本及行业地位或影响等情况,由入会企业提出资格申请并按标准交纳会费。 

(五)根据营商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协会主动为企业纾难解困。会员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灾害等特殊原因出现困难时,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批准,当年会费可酌情收取。 

第十四条 会员的任职与调整

(一)非运营企业的普通会员单位,代表企业在协会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为企业的法人或由法人指定的代表人,统称为会员代表。

(二)非运营企业的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代表企业在协会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为企业法人。特殊情况除外。

(三)运营企业的普通会员及理事单位,代表企业在协会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为公司总经理。特殊情况除外。

(四)运营企业的副会长单位,代表企业在协会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的,为各省公司的负责协会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十五条 所有企业的会员代表、理事、副会长,其协会职务在理事会届期内均实行替补制。即经会员(换届)大会选举后,届期内在本单位再对其岗位实行调整的,自公司文件下达之日起,即为开始行使或不再承担本协会职务。协会将通过理事会进行审议核准。

第十六条 对运营企业会员单位的理事与会员实行配额制。在不违背《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由省公司按相关审批程序提名。凡副会长或理事单位对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下在每年理事会召开前上报,并根据省民政厅登记系统的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信息进行登记。会员情况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协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信息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会员违规违纪的惩处

第十八条 会员不遵守本协会章程、行业自律规约,视情节轻重,警告、通报批评或在本行业内公布。

第十九条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企业,视为自行退会。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凡自动退出协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协会将在网站上公布,所发会员证或会员牌匾即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工作设在会员服务发展部。按照其工作职责,作为发展会员、管理会员事务、提供会员服务的常设机构。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修订稿)经六届六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解释权属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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