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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修订稿)
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

辽信通行协字〔2023〕6号

(本办法经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了加强协会的规范和合规化管理,保证协会职责的切实履行和经费的合理使用,依据《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协会成立监事会,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一人,监事两人。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条监事会成员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

第三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四条监事会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有权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会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和综合办公室(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监事会可独立召开会议。但需所有监事会成员出席并全部通过,其有关决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九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条根据《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四年。届满监事可连选连任。因会员单位的变化,其监事会成员任期未满或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规定人数的,可由应届理事会审议后调整,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由协会综合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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