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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2-15 浏览次数:

辽信通行协字〔2023〕5号

(本办法经六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为了全面履行《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职能,在协会开展的优质工程、质量管理、服务能力、企业社会责任评审,职业技能认定或专业委员会指导等工作中建立专家库,并根据国家有关评审专家的管理办法,科学规范、使用和管理专家库成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在会员单位内或政府、院校中,按一定标准聘用的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担任培训、评审、指导等工作的管理或技术人员。

第二条凡经协会聘用的专家人员纳入专家库管理,并接受考核、选聘、签约、使用、监督及解聘等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成员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协会工作人员经聘用,可进入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的选聘

第四条专家的聘用须经本单位推荐、协商和本人同意,并经协会考核合格后方可聘用。试用与聘用,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来源:会员企业、政府机关、大专院校在职或退、离职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直接向协会提出书面自荐申请。

第六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公道正派;

(二)从事与信息通信运营、建设、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5年以上,具有综合管理、专业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经济、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

(四)掌握国家信息通信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五)专家人选须经一定形式考核,通过后方可聘用。聘用时,要与协会签订《专家聘用履约书》,承诺以企业或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约定履行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承担有关培训、调研、评审指导或咨询工作需要,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例外。

第三章建立专家库

第七条协会专家库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应聘的专家由协会进行统一管理的专家数据库。

第八条专家库的分类及其数量

根据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合作性工作,专家库内的专家可分为评审类、培训类和指导咨询类。其数量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评审类30人。其中,综合类10人,质量管理类20人;培训类20人。其中,技术业务类10人,质量管理类10人;指导咨询类4-6 人。

第九条专家库人选的产生

(一)经推荐、协商、考核符合入围条件的人选,须公示。协会将审查合格的专家人选名单、专业、资历等个人信息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二)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被质疑举报的,由协会负责核实。

(三)公示期满,专家人选未受到质疑举报或经协会核实 后确认举报不实的,由协会发布公告予以确认,进入协会专家库管理。

第四章专家的工作与管理

第十条被确认的专家人选与协会签订《专家聘用履约书》,明确相关权益与义务;协会向专家颁发聘任证书,并建立专家库信息档案,并通知到企业或个人。

第十一条签订履约书的专家,要适时向协会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或变更后个人信息,保证联络畅通。

第十二条在协会组织的评审、培训或咨询等活动前 5个工作日,协会将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对应的专家,以其提供的信息通知企业或专家本人。

第十三条专家应以协会的通知文件要求,遵守其有关规定,以保证在工作中履行职责和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专家应以独立自然人身份参加协会组织的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约束、干涉,也不得代表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益;如有失公允,理由不充分但有明显倾向的或违背规则,其言行结论将不被采纳。

第十五条专家在工作中要独立地做出定量或定性的结论;严格遵守规定,不得互通评审结果或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评审得到的信息,为本人、他人或任何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六条专家在活动安排明确后,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应提前向协会告假。

第十七条专家在参加活动时使用协会的相关资料,应保存完好,全部移交给协会。

第十八条自觉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主动申请回避:

(一)专家的结论涉及本单位或专家亲属的;

(二)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五章劳务报酬与解聘

第十九条根据《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开展的各项服务活动应支付或收取相关费用标准》(辽信通行【2021】5号),对专家应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其标准可参照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根据个人资历、培训对象、规模或培训内容可适当调整。协会工作人员以专家资格被聘用的,可领取劳务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条签订履约书的专家将不受岗位或时间限制,应在协约期内履行其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专家的任期终止或解除聘任:

(一)身体患病,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

(二)因工作关系调动,离开本地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专家任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五)在工作中不遵守保密规则,多失公正或违规乱纪的,给协会带来负面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此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试行,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由协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专家履约书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专家履约书

工作单位


姓名


性 别


民族


出生年月


联系方式


学历


职 称


政治面貌


工作岗位


身份证号


主要工作简历和成果


聘任工作


回避信息


承诺



签约起止时间



三方意见

本人


单位


协会














注:1.聘任工作是指协会聘任的培训、评审、咨询或其它工作;2.回避信息是指根据协会文件规定,提出不宜参加某次聘任工作的理由;3.承诺是指在受聘工作过程中的言行纪律;4.三方意见,由本人(含本人申报)、单位与协会由主管部门领导签字;5.此履约书自解聘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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