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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人事管理制度(修订稿)
时间:2022-10-31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协会长远发展需要,保证协会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协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和省民政厅、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建立精简高效、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为协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支撑。

第二章协会人员构成

第三条 协会工作人员由社会聘用人员、会员企业派驻(借调)人员和返聘人员构成。凡在协会工作人员,均需签定劳务或劳动合同。

每四条 协会须与社会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可为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或需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为满足协会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人才的需求,协会可从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中返聘部分有一定业务专长的人员到协会工作;或从会员单位中选择部分有较长时间本行业工作经验的人员到协会驻会工作。

第六条 返聘人员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具有一定业务专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与协会建立劳务关系的工作人员。派驻人员是指根据协会对信息通信行业专业型人才的需求,经所在会员企业的同意,其人事劳资关系仍然在企业的脱产至协会工作的人员。

第三章机构编制与岗位

第七条 综合办公室是人事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人事档案、工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人事工作相关的事宜;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员增减建议,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协会岗位设置坚持“机构精简、职能清晰、责任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因事设岗、定岗定编,以岗位管理为人事管理的核心。

第九条 协会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培训部(辽宁信息通信行业职业技能评价中心)、会员服务发展部(辽宁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辽西办事处、丹东办事处。

第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任职岗位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部室主任、副主任;两中心主任、副主任;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岗位。

第十一条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外,其它工作岗位,凡在协会工作的社会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返聘和派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均有资格任职定级。

第十二条 根据员工的业绩和技能,结合工作需要,可在内部进行岗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工作岗位变动,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工作完成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四章试用岗位及管理

第十三条 拟定的企业派驻人员,由协会提前进行政治表现及业务能力考察,经协会主管领导进行面谈审核并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正式聘任,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四条 退休返聘人员,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工作试用期限仍为三个月。原在协会工作岗位上退休并有意愿继续在协会工作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不再有试用期。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对协会员工,定期进行德、能、勤、绩四方面的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正、民主、客观、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结果与人事管理和工资、奖金挂钩,并按关于进一步明确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补贴、奖励及相关福利事项》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解除合同,不称职的当年解聘。对于日常工作中违反协会工作纪律、自律要求及法规规定的员工,视情节予以解聘和取消派驻资格。对绩效考核优秀或日常工作表现优秀的员工参加当年的先进工作者评选。

第六章培训与学习

第十七条 为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知识和业务技能,使人力资源适应协会日益发展的工作需要,协会鼓励所有工作人员持续不断地学习,提升自身价值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协会分阶段为工作人员提供各种专业培训与学习支持。

第七章奖惩

第十九条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按《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内部奖励及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奖励或处罚。年度绩效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规章制度,情节特别严重或给协会造成严重损失的协会员工(含社招、返聘、派驻人员),经会长办公室研究决定,予以辞退并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懈怠出现错误,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给协会造成损失者,可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协会部室工作人员合同期未满而提出辞职的,应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办公室审核并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后批准。同意提前解除劳务或劳动合同的,由办公室与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协会办公室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协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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