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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办法(修订稿)
时间:2022-10-31 浏览次数:

为了保证本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以适应协会职能转变的需要,根据国家人事部门有关人员聘用制度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用工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接受会员单位派出、社会招聘或退休返聘适应协会工作并具备其岗位能力、热爱协会工作的管理或工作人员。

第二条 以社会招聘和退休返聘为主,会员单位派出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协会员工的薪酬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同行业水平,结合协会经费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予以支付。

第二章  派出专职人员

第四条 根据《章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规定,本协会的工作人员可由相关会员企业派出作为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根据协会的需要,由会员企业推荐,协会考察后,确认书面聘用关系后,作为协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六条 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所在企业承担。在协会工作期间,可享受协会工作补贴。

第三章 社招专职人员

第七条 招聘方法。协会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时,根据国家人才招聘的有关政策,可委托人才交流中心代招,也可由协会直接招聘。招聘信息可在网站上公布或在媒体上刊登。

第八条 招聘程序:

1.应聘人提供(招聘启示规定的)身份有效证件参加初审;

2.通过初审、面试者,参加笔试; 

3.笔试合格者,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后确定聘用人选。

第九条 试用、聘用与签定合同

1.一般情况下,社招人员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年期内合格者可继续聘用;否则,则解除聘用。

2.社招人员在试用期或聘用期内,可与中介机构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也可现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按两年期签订,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工资与福利

社招人员在协会工作期间,根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以岗位工资、基础工资和奖励绩效等方式领取工作报酬,并享受相关福利。

第十一条 解聘与补偿

1.如因本人需要,提出不再在协会继续工作的,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协会无条件同意解聘,并不负担任何补偿;  

2. 因国家相关规定或触犯法律,协会将不因合同条款约束与其解聘,并不负担任何补偿;

3.因违反协会有关规定,或因工作需要或本人工作能力不能胜任协会工作,在合同期内被解聘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返聘专职人员

第十二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协调,可以聘用会员单位的退休人员或在协会工作到退休年龄且仍有能力继续在协会工作的退休人员,经签订聘用合同,在协会担任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返聘人员聘用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议确定。

第十四条 返聘人员在协会工作期间,可领取聘用协议工资,并享受相关福利。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派出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人事、工资、党组织和工会关系均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社招人员的档案关系,由本人选择或协会指定的地方劳动服务中心(公司)管理。其党团工会关系视情况由协会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退休返聘人员所有档案关系均由所在街道负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规定不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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