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联系我们| 手机版欢迎您讯问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网站!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协会动态 - 公告栏- 公告栏
公告栏
关于转发省委《助企纾困政策摘编》的通知
时间:2022-06-27 浏览次数:

各会员单位:

为高效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影响、解决经营困难、增强创新活力、实现健康发展,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印发《关于开展党建引领 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省委两新工委编印了《助企纾困政策摘编》,共计5大类126条。

为加大《摘编》宣传,帮助企业全面了解各项政策,按照辽宁省民政厅和社会组织管理局要求,现将《摘编》转发至各单位,供各单位学习、借鉴,充分用好《摘编》,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坚定信心,推动企业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2022.06.27

附:《中共省委助企纾困政策摘编》全文

                                     说  明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效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关部署要求,近期,省委组织部、省委两新工委印发《关于开展党建引领 助企纾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围绕组织实施党建助企、政策惠企、服务暖企、先锋兴企等工作,帮助非公企业克服疫情影响、解决经营困难、增强创新活力、实现健康发展。为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各项惠企政策落实落地,我们组织省委两新工委各成员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编印了《助企纾困政策摘编》,请通过两新组织党组织发放给非公企业《摘编》重点梳理汇总了2021 5 月以来,我省出台的为企业解难题、减负担、保畅通、稳链条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希望两新组织党组织认真做好《摘编》学习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引导非公企业用好《摘编》,切实帮助企业纾困解难、坚定信心,努力为非公企业实现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一、财政税费类(共 42 条)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认真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按规定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6 30 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2.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在政策规定期限内,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4 个行业,存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

执行部门: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关公告(2022 年第 41114171921 号;2019 20 号)

政策摘编: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5)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6)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7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1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 年第 5 号)

政策摘编:

2021 4 1 日至 2022 12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 万元(以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执行部门:省税务局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5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6 号)

政策摘编:2022 4 1 日至 2022 12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6.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

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1 号)

政策摘编: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自 2021 4 1 日起至 2022 12 31 日止)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7.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5 号)

政策摘编:2022 1 1 日至 2024 12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8 号)

政策摘编:

2021 1 1 日至 2022 12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执行部门:省税务局9.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3 号)

政策摘编: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1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1 1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0.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 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 2022 年第 16 号)

政策摘编: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1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1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1.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1 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2 号)

政策摘编:中小微企业在 2022 1 1 日至 2022 12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实施缓缴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 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 年第 30 号)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 年第 2 号)

政策摘编:

1)继续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0 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 个月。

2)延缓缴纳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 6 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2 1 月、2 月、3 月、4 月、5 月、6 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2 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执行部门:省税务局

13.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 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 年第 3 号)

3)《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2259 号)

政策摘编:

1)自 2022 1 1 日至 2024 12 31 日,全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 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1 号)

政策摘编:2022 1 1 日至 2022 12 31 日,对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5.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1 号)

政策摘编:2022 1 1 日至 2022 12 31 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6.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4 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

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39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7 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1 号)

政策摘编: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7.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政策摘编:2022 5 1 日至 2022 12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8.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全省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 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统一降为 0.5%,个人费率仍为 0.5%。执行期至 20238 31 日。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19.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 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

(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部分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办〔202222 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14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6)《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和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9 号)

政策摘编: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5 个特困行业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 2022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 2022 6 月至 2022 12 月,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6月至20233 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 2022 12 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

20.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 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缓缴范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 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 年。

5 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 2022 年底。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21.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 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 2023 8 31 日。2022 5 1 日至 2023 430 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 18 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实施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 困难的小微型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对该年度上述两项税额减半征收。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3.给予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对于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包括国有和非国有房屋),在本年度内按月免征减免租金对应月份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金额不超过减免租金额,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税期限不超过6 个月,其他地区免税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并在本年度内申报享受。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

24.住房租赁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

政策摘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 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5.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40 号)

政策摘编: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案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6.延长疫情期间医务人员补贴免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0 10 号)

政策摘编: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自 2022 1 1 日至 2023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7.延长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政策摘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8.延长公共交通用税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

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政策摘编: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9.延长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

政策摘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0.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关于进一步扶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9145 号)

2)《关于延长扶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辽财税〔202234 号)

政策摘编:

1)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对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按每人每年9000 元给予税收减免,对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企业,按每人每年 7800 元给予 税收减免。(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1.延长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政策摘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2.延续实施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6 号)

政策摘编: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3.新增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

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号)

政策摘编:自 2021 4 1 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 2021 5 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

2.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3.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4.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5.2019 4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4.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强化预算执行,除需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

2022 年预算安排资金在 6 30 日前下达;对预算执行中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 30 日内分配下达完毕。对发放到人的低保、抚恤、救助等资金,在规定时间节点或时限内发放;对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对涉企补贴、贴息类资金,按政策要求及时主动拨付;对物业服务等以人力资源投入为主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提前预付或按月、按季支付;鼓励大型企业采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无分歧欠款原则上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于6 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对有分歧欠款,推动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35.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底前,将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 20%提高至 40%。严格落实省、市担保费补贴政策,鼓励沈阳、大连、鞍山、朝阳、盘锦等地的5 家科技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100 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免收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对外贸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生产环境、购置设备、购置原材料等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 200 万元,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3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在政府采购中,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 10%—20%,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2022 年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

37.加快返还企业保证金等资金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 号)

政策摘编: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过程中,引入 信用担保手段,通过推广由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组成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建立便捷的电子保函开具渠道,支持企业使用电子保函等形式提交保证金。在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鼓励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

价的 1%提交投标保证金,按照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5%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签订书面合同后 5 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在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后退还,或转为工程质量保证金。不按照规定退还的,由行政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鼓励发包人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预留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在工程完工后,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并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3 个工作日内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

执行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法院,辽宁银保监局

38.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舒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 号)

政策摘编: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执行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9.再贷款再贴现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13 号)

政策摘编: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再贴现资金优先投向小微企业票据。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40.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对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服务业小微企业担保费率不超过 1%的,由省及被担保企业所在市财政各给予年化 0.5%的担保费补贴;发生代偿风险的,省财政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41.实施失业保险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延续实施总费率为 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按规定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企业和职工个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高资金返还比例。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2.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2022 12 31 日前,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 5.5%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 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执行。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金融信贷类(共 21 条)

1.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差异化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落实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争取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 年底。

执行部门: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2.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健全担保机制,在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3.开展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梳理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物流交通等领域重点困难企业,指导银行机构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普惠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32

4.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争取增加 50 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确保全年支农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不少于300 亿元。大力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提供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2%的资金支持。推动国有企业及时确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力争全年实现融资超过 200 亿元。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督导,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为全省小微企业票据提供不少于 100 亿元的再贴现资金支持。加快推动全

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升级,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等

5.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年初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力争再降低 5—15BP,压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力争不少于 50BP。推动更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入 FTP 之中。严格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方面降费政策,清理不必要的通道过桥环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6.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

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推动落实随报随审省级上市扶持政策,加快审核流程,及时拨付扶持资金,降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免费培训,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减半收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年费,减免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支援疫区企业的会员费用、挂牌和发行备案费用。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完善合格市场主体发债项目储备库,支持绿色低碳、交通物流等重点行业和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实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增量扩面。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模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执行部门: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

7.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引导大型银行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实现大型银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 5%。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

执行部门: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8.加大服务业领域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引导银行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导致停工停产的服务业企业,适度降低贷款门槛。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省及各市设立并用好企业应急转贷资金,提供短期资金融通服务。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

9.发挥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正常办理续贷业务,避免产生限贷、抽贷、断贷。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10.实施金融系统减费让利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利用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机遇、落实好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政策,推动实际贷款利率持续下行,鼓励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11.获得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发放贷款的科技型企业,享受贷款本金 2%的贴息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再贷款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辽科发〔202144 号)

政策摘编: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引导作用,对获得省内地方法人银行利用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发放贷款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本金 2%的贴息资金,以进一步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辽宁经济高质量发展。

执行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2.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激励资金

政策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转发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转换和接续持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沈银发〔20227 号)

2)《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办公室关于转发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支持力度的通知》(沈银办发〔202295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起到 2023 6 月底,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 1%—2%提供资金。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13.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

政策依据:《辽宁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的通知(辽银保监办发〔2021344 号)

政策摘编:

1.加大创新力度,着力满足个体工商户个性化的融资需求。包括加强信用贷款投放、建立线上业务系统、开发适合金融产品。

2.增量扩面降本,提升个体工商户融资质效。包括扩大信贷规模、拓展首贷户比例、降低融资成本。

3.改进风险管控,推进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可持续发展。包括创新信用评价模型、实行单一银行贷款制度、建立信用档案等。

4.加强各方联动,为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创造有利条件。加强考核督导力度、推动开放政府数据。

执行部门:银行保险机构

14.支持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农业招商引资企业在建、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政策依据:《辽宁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农产〔2021260 号)

政策摘编: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 2 年,实际贷款时间低于 2 年的按实际执行。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贴息额高于已付利息额的,按已付利息额予以贴息;计算贴息额低于已付利息额的,按计算贴息额予以贴息。单个项目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500 万元(含)—1 亿元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 700 万元;贷款额度 1 亿元以上的,贴息总额度上限为2000 万元;对高科技项目不设上限,所发生的贷款予以全额贴息。

执行部门:省农业农村厅

15.拓宽餐饮业住宿业企业融资渠道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引导金融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

16.提高餐饮业住宿业保险机构保障能力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对因疫情导致营业中断造成损失的餐饮住宿企业,扩大保险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

执行部门: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17.加强零售业批发业金融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引导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零售业批发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同等享受《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第18 条政策。

执行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

18.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 80%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

执行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

19.支持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开展银企合作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旅游企业对接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 A 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企业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执行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20.充分发挥旅游业各类金融工具作用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

执行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21.加大旅游业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筹建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建立旅行社、

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旅游普惠金融产品,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贷款支持。

执行部门:省文化和旅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三、生产经营类(共 30 条)

1.促进企业复工达产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发生疫情地区,可在城市周边或郊区建立应急物资中转站或接驳转运站,采取甩挂运输等模式,组织落实点对点全程封闭不接触运输、不见面交接;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闭环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

执行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2.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严格落实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核酸检测点货车司机免费检测制度,普通公路防疫检验点应撤尽撤。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客运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严格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实行提前报备、点对点运输等闭环管理措施,严禁擅自加码,切实保障通行;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县)的铁路司乘人员,实施绿通闭环管理、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落地即检措施保障乘务。全面推广应用省货运车辆综合管理平台,全面提高查验效率。进一步加大货运企业、货车司机的纾困解难力度,对辽宁籍ETC 货车发放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省内高速通行费和服务区加油费用,活动期为 2022 6 15 日至 2022 年底。

执行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等。

3.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政策依据:《辽宁省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辽交财审发〔202239 号)

政策摘编:执行核酸检测免费政策;实施包容免罚措施;

降低货车检验检测费用;实行房产租金减免制度;落实保险机构支持政策;加强货运企业贷款支持;减免货运企业相关税费;延缓货运企业各类缴费;改善货车司机从业环境;改进货运安全培训教育;优化大件货物运输审批;简化货运证件办理手续。

执行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机关事物管理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总工会。

4.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 6 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欠费滞纳金,6 个月内补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水电气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各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不得价外加收其他费用。2022 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 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45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执行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5.降低企业预交电费和办电负担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 号)

政策摘编:

1)对于有结余电费的电力用户,实施预存电费积分奖励,每月 6 日预存电费积分自动结转电费或冲抵欠费。电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2)推广e 等金融产品,符合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信用贷款。

3)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减额增次,随购随用交费政策。

对于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且电力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经向电力公司申请,可协议选择非预付方式按期足额交纳本月电费。

4)对于 160 千伏安及以下的城乡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实行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对于沈阳、大连地区的小微企业,三零服务扩大到 200 千伏安及以下,进一步降低企业办电成本。

5)加大智能电表投入,扩大智能交费覆盖面,为企业用电提供更加便利服务。推动智能交费优先进园区,逐步实现园区企业智能交费全覆盖。

执行部门:省电力公司

6.规范转供电电费收取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 号)

政策摘编:推广网上国网 APP”转供电费码,终端用户可在线比对当月电价和转供电主体用户当月平均电价,如存在加价风险,系统将及时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

执行部门:省电力公司

7.延缓下调预交燃气费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负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5 号)

政策摘编:对于有结余燃气费的用户,实施预存燃气费积分奖励,每月 6 日预存燃气费积分自动结转燃气费或冲抵欠费。燃气费积分系数不低于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于不能按期交纳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燃气用户,经向燃气公司申请后可延期交纳,最长不超过15 日。连续 6 个月无欠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下调燃气预交费额度50%,连续 12 个月无欠费的可申请取消燃气预交费(不包括使用IC 卡燃气表及具备三合一功能物联网表的用户)。取消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和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开口费、开户费等费用。

执行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 2022 3 个月房屋租金;2022 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 6 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含商场、市场摊床)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视停产停业时间给予房屋租金补贴。要确保补贴发放到最终承租人、直接经营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支持。

执行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9.减免企业疫情防控等费用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对餐饮、零售、交通客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运营给予补贴支持。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10.降低检验检测费用

政策依据:

(1)《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辽政办发〔202214 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

执行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11.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2022 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

执行部门:省市场监管局

12.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提高外贸企业化解国际贸易风险能力,支持出口小于 500 万美元的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银行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执行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

13.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 30%提高到 50%2022 年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 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14.支持企业开展就业见习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 1/3 时见习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在计算补贴时该人员见习期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计算,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2 12 31 日。对组织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可预拨最多 50%的见习补贴。符合条件人员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向用人单位预拨最多 50%的社保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期限并按规定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的支出,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支持部分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对工程总造价低于 300 万元且 1 年内无欠薪记录的企业免予储存工资保证金。对2 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的企业,其新建项目工资保证金储存比例降低 50%。对 3 年内未发生欠薪问题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一金三制的企业,免于储存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和保险保函的方式代替储存工资保证金。对符合保证金返还条件的项目,经审核后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6.发布急需紧缺技能人才目录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根据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我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产业和骨干企业用工需求,按季度编制发布企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参考目录。引导各类培训资源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设立就业重点群体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促进技能培训与市场需求协调联动。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7.实施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面向毕业离校三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下年毕业的在校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组织开展 3—6 个月的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适应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就业创业能力。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500 —2000 元,培训补贴直补培训机构,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8.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市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合理调整提取频次,更好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执行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19.降低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2236 号)

政策摘编:

1)降低证明合同(协议)收费标准,将第一档阶梯递减费率分别由 0.8%0.25%统一降为 0.2%

2)调整证明居民房产继承、赠与的公证服务收费。房产价格在每平米 2000 元及以下的,公证服务收费按每平米 10元计费;房产价格在每平米 2000 元以上的,沈阳、大连市按每平米 55 元计费,其他市按每平米 45 元计费。单套居民房产公证收费总额不超过 1 万元。

3)对领取抚恤金、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事项;80 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服务;办理不超过 10000 元的小额继承公证等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减免政策。

执行部门:各司法公证机构

20.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采购人应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

21.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和线上线下促销活动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完善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推动线上线下消费深度融合,促进生活服务消费恢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市民和困难群体发放消费券。

执行部门: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2.给予餐饮业零售业防疫支出补贴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2022 年对餐饮、零售行业企业员工核酸检测费用,按照 100%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

执行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23.鼓励互联网平台给予餐饮业住宿业服务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住宿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执行部门:省商务厅

24.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举措》(辽政办〔202214 号)。

政策摘编: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一个上 ,提高农产品商品化处理和错峰销售能力。推动供应链、物流配送、商品和服务三个下沉,鼓励龙头商贸流通企业为本地生产流通企业、农村商业网点等提供服务,增强实体店铺经营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执行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

25.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降低 30%

政策依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0299 号)

政策摘编:2020 7 1 日起,我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降低 30%。其中,药品补充申请注册的,常规项每次由 5100 元降为 3500 元,需技术审评的每次由 24200元降为 16000 元,药品再注册的每次由 22800 元降为 15000 元;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的每次由 72200 元降为 50000 元,变更注册的每次由30200元降为21000元,延续注册的每次由30000 元降为 21000 元。

执行部门: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6.组成律师法治体检团为企业进行法治体检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涉企法治体检活动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辽司通〔202232 号)

政策摘编:选派不少于 3000 名律师组成律师法治体检团为全省至少 300 家企业进行法治体检。

执行部门:省司法厅

27.开展危化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

政策依据:《辽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2 年辽宁省危险化学品重点县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应急危化〔202213 号)

政策摘编:组织总图、工艺、设备、仪电、安全、应急等专业的 5—6 名资深专家,组成专家指导服务工作组,本年度内对5 个重点县、重点化工园区开展 2 轮的专家指导服务,每次对 5 家左右企业开展深度检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帮助危险化学品企业有效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执行部门:省应急管理厅

28.助力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

政策依据:

1)《关于做好 2022 年全省工会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辽工办发〔202214 号)

2)《全省工会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辽工办发〔202072 号)

政策摘编:省总工会安排 500 万元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鼓励各级工会开展订单式培训,增强就业重点群体的就业能力,为企业招工用工输送优质人才。深入企业了解用工需求和群体就业需求,5 月中旬至 11 月中旬,开展工会送岗位·乐业在辽宁2022 年全省工会网络招聘活动和线下专场招聘活动,各市同步举办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积极克服疫情影响,为企业和职工搭建全天候、不断线的工会就业服务平台,助力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

29.实施 2 项分车型(类)差异化收费政策

政策依据:《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下发辽宁省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交财审发〔202151 号)

政策摘编:一是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全路域的 6 类(轴)

货车实施无差别差异化收费政策,具体标准为:对 6 类(轴)货车收费采取差异化方式实施8.7 折通行费优惠。二是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全路域的大件车辆实施无差别差异化收费政策,具体标准为:对 6 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 6 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 1 轴线,在转换标准增加 1.35 /车公里基础上实施 3.3 折通行费优惠,以增加 20 轴线封顶。

执行部门: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投集团。

30.办理出入境证件实施申请材料清单制

政策依据:《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移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移民境传发〔2022588 号)

政策摘编:在落实面见询问制度和实质性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对在我省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依法依规派员参与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施行申请材料清单制,为企业派员赴境外处理紧急商务活动开设绿色通道,提供快速、便捷、高效的办证服务。

执行部门: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四、产业扶持类(共 20 条)

1.加快企业升级改造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 号)

政策摘编: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有色、建材、石化等重点领域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工程。加强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启动一批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项目,推进制造业补链强链。

执行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安排省科技专项资金 8 亿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执行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等

3.提升科技企业基础创新能力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政办〔202213 号)。

政策摘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研发后补助支持;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各类研发机构,争创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后补助支持;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服务载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中试和检测等公共服务。

执行部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4.给予科技型企业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4 号)。

政策摘编:统筹省科技专项资金,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 独角兽企业,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性后补助支持。组建提升类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院所、人才团队开展产学研合作,按企业研发投入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后补助支持。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瞪羚、独角兽企业政策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62

5.培育成长型企业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对符合中国信保小微普惠政策要求的专精特新企业实现政策全覆盖,提升企业海外接单和融资增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产品,运用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取代产品质保金。

执行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6.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13 号)

政策摘编:支持制造业引进外资。全面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完善外商投资投诉机制,保障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建立健全重点外资项目联系制度。深入实施辽宁省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实施细则,支持外资增资扩股。

执行部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7.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

政策依据:《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纾困帮扶力度的政策措施》(辽政办发〔202224号)

政策摘编:继续执行支持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政策。支持小微民营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外贸企业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对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以及开展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等给予支持。

执行部门:省商务厅

8.加大对民航等行业企业纾困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辽政发〔202215 号)

政策摘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省内暂有困难的民航机场提供资金支持。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省内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对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利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降低利率、减免收费等方式,帮助恢复发展。

执行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

9.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依据:《关于申报 2021 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辽宣〔202122 号)

政策摘编: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及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可申报 2021 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特点,分为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和贴息资金三个类别。(注:2022 年将继续下发申报通知)

执行部门: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10.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政策依据:

1)《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 经发〔20179 号)

2)《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辽农产〔2019120 号)

3)《辽宁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示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农加领办〔20201 号)

政策摘编:符合条件的地区可申报相应的政策支持。申报条件为:扶持的产业化联合体可以按照纵向、横向、侧向联合自由组合,成员数量不限,但总数不低于 7 个,带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数量不少于 5 个;应具备联合体章程;成立理事会;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有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介绍;联合体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形式确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联合体内成员生产经营稳定可持续,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健全,近2 年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主要用于支持粮油、畜禽、果蔬、 水产、饲料五大产业链条上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内的联合体和小升规企业牵头成立的联合体可以优先支持。以贷款贴息方式对产业化联合体成员进行贷款贴息。

执行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1.压缩环评审批时限

政策依据:《辽宁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若干措施》(辽政办〔202213 号)

政策摘编:对大型风光电基地建设、节能降碳改造等重大项目,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

执行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2.对纳入全省重大工程的重点项目、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环评审批时限在法定基础上至少压缩50%

政策依据

1)《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重点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环发〔202211号)

2)《关于服务项目谋划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 知》(辽环综函〔2021768 号)

政策摘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审批时限在法定基础上至少压缩 50%

执行部门:全省环评审批部门

13.优化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环评审批

政策依据:《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中试基地建 设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100 号)

政策摘编:

1)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

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规划环评监测数据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简化区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评价(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2)简化总量指标确认手续。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为规划中试基地项目预留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对于入驻基地的中试项目,在环评审批中豁免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确认。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环评确认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控制台账。

3)免批变更中试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利用原有中试设 施、设备开展新的中试项目,若未突破原有环评文件所列要求及产排污总量,不增加环境风险,且经专家论证原有公辅工程、环保措施能满足调整后项目环保要求的,无需另行报批环评。

执行部门:全省环评审批部门

14.支持钢铁重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政策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重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22131 号)

政策摘编:加快推进改造工作进度。加大助企帮扶力度,

指导企业做好改造计划,建立重点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管理台账,共 786 项工程。组织各市指导企业做好提标改造工程建设与评估监测,支持企业利用好财税金融政策,加快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提升环境绩效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执行部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生态环境局

15.对国家、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工作时实施模块化管理

政策依据: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 68 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 号)

3)《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审核工作中实 施模块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85 号)

政策摘编:

1)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和用地范围坐标(电子数据)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前期策划(涉密项目在自然资源厅驻政务大厅窗口现场申请)。

2)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模块化管理 工作细则》的分工和时限,由各业务处室牵头负责,按照模块化管理方式,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形成各模块审核意见,厅管制处负责汇总审核意见,按规定提请厅建设用地审核委员会审议。

3)建设单位根据省厅模块审核意见编制申请表、申请 报告等申报材料,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审批申报(涉密项目在自然资源厅驻政务大厅窗口现场申报)。

执行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16.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 工期紧急需开工的工程,属于省政府批准权限的,可以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先行用地

政策依据: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69号)

2)《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东北地区全面振兴意见的函》 (自然资函〔2021169 号)

政策摘编:《关于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191 号)出台前,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急需开工的工程办理先行用地全部报自然资源部批准;91 号文出台后,属于省政府批准正式用地权限的先行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执行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17.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建设用地直报制度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政策摘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由 14 个市或 41 个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报自然资源部审核。

执行部门:省自然资源厅

18.推进非煤矿山行业放管服工作

政策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5 号)

政策摘编:优化非煤矿山许可管理。一是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审批时限由 45 个工作日压减至 30 个工作日;二是把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压减至 10 个工作日;三是委托市局办理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市局完成初审,直接上报省局,省局即报即批。

执行部门:省应急管理厅

19.简化林业专业合作社国家示范社推荐程序

政策依据:《关于组织开展 2022 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278 号)

政策摘编:

1)县农业农村、水利、林草、供销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行业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点核查行政处罚记录、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否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等情况,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审核后的申报材料填报系统;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形成正式推荐文件。

2)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有关书面材料包括:市 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主送省行业主管部门)。

执行部门: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省供销合作联合社。

20.开展公安机关证照分离改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公安机关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公通〔202165 号)

政策摘编:取消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审批,将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改为备案,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实行告知承诺。

执行部门:省公安厅

五、其他类(共 13 条)

1.政法机关在“12345”政务服务平台、辽宁长安网等平台设 立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渠道

政策依据:《辽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六抓六促工程》 (辽委法〔202218 号)

政策摘编:强化依托“12345”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的法治化 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主渠道作用;在辽宁长安网开设网络投诉举报窗口,作为受理举报投诉的拓宽渠道;注意收集在走访调研、召开座谈会时企业反映问题,当作线索来源的有力补充。

执行部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2.政法机关对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十类损害法治化营商

环境问题,予以受理,经调查核实反映问题属实的,立即纠正整改

政策依据:《辽宁省政法机关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查处暂行办法》(辽委法〔202231 号)

政策摘编

政法机关对企业、群众投诉举报的下列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问题,予以受理:

(一)有案不立、有访不接、有诉不理;

(二)案件久拖不办、久审不结;

(三)民事行政案件不公

(四)司法执行难

(五)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

(六)违规使用强制措施;

(七)案件执法监督不到位;

(八)违规插手干预或过问涉企案件;

(九)对企业吃拿卡要、以权谋私;

(十)损害法治化营商环境其他问题。

……政法机关对调查核实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二)反映问题属实的,责成相关单位立即纠正整改;对普遍性、多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专项整治……

执行部门: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省司法厅

3.扩大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受益范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 号)

政策摘编:2022 1 1 日至 12 31 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取得证书一年内可按照初级(五级)1000 元、中级(四级)1500 元、高级(三级)2000 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2022 12 31 日前,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12个月及以上。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且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 3 次。

执行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对小微企业工会实行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政策

政策依据:

1)《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工发财字〔20201 号)

2)《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辽工办发〔202181 号)

政策摘编: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 年第 11 号公告条件的小微企业,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至 2022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省税务局

5.对已建会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省、市、县工会经费留成部100%给予返还补助

政策依据:《辽宁省总工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辽工发〔202084 号)

政策摘编: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和作用,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切实帮助企业和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对已建会科技型中小企业将省、市、县工会经费留成部分 100%给予返还补助,政策执行至 2025 12 31 日。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省科技厅

6.开展两节和常态化送温暖活动

政策依据:

1《〈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辽工办发〔202048 号)

2)《关于开展全省工会 2022 年常态化送温暖活动的通知》(辽工办发〔202223 号)

政策摘编:开展两节送温暖走访慰问活动,慰问组深入

一线走访慰问,走访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慰问生活困难的职工,发放两节送温暖资金,帮助广大职工解决急难愁盼问题。开展常态化送温暖活动,以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以及困难企业等为重点,走访慰问因企业关停并转、患重病、子女上学、工伤病亡、遭受各类灾害或突发意外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特别是重点走访慰问生活有困难的企业转岗待岗职工、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家庭等群体,发放常态化送温暖资金,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工会组织的温暖及时送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心坎上。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

7.扎实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政策依据:《辽宁省工会〈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工办发〔202045 号)

政策摘编:发放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建档困难职工家庭保障基本生活,用于各地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职工家庭生活保障。对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在档困难职工应发尽发,做到全部覆盖、保障到位。两节期间对在档深度困难、相对困难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普遍发放生活补贴。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

8.“最美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推树活动

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2021 年辽宁省总工会开展最美工会 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推树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关于印发〈2022 年辽宁省总工会最美工会户外 劳动者服务站点推树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摘编:2021 年在全省范围内推树 20 个全总最美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以下简称最美站点)、80 个省总最美站点2022 年拟推荐 30 个全总最美站点,拟推树 60 个省总最美站点。全总设立专项奖补资金(工会经费回拨形式),对全总最美站点进行奖励和补贴,每个站点奖补 5000元,用于推树站点的改建扩建、软硬件升级和日常运维等,省总和市级工会采用下年补助上年的模式设置配套资金,按1:1:1 进行资金配套。省总设立专项补助资金,对省总最美站点进行补助,每个站点 5000 元,用于推树站点的改建扩建、软硬件升级和日常运维等。不断规范工会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相关工作,推进解决户外劳动者吃饭难、喝水难、休息难、如厕难等现实问题。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

9.培育创建创新工作室

政策依据:《辽宁省劳模创新工作室和职工创新工作室命名管理办法》(辽工发〔202025 号)

政策摘编:以科技型企业为重点,2022 年在全省各级各类企业中培育命名 200 个省级职工创新工作室(科技型企业100 个以上)、30 个省级劳模创新工作室,每个给予启动资金支持。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

10.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赠阅工会报刊

政策依据:《关于开展工会两报两刊赠阅的通知》(辽工宣教发〔20223 号)

政策摘编:经过评价核实和基层推荐,为 468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赠阅《辽宁职工报》和《当代工人》杂志,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思想政治引领,推动职工意识形态工作阵地下移,为赋能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贡献。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

11.100 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建 100 个职工书屋

政策依据:《关于推荐 2021 年辽宁省职工书屋示范点的通知》(辽工宣教发〔202125 号)

政策摘编:规范推进省级职工书屋建设,在已建会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省级职工书屋示范点 100 个,推进职工读书读报,助力书香辽宁建设。

执行部门:省总工会

12.协助办理车辆登记注册业务

政策依据:《省公安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为企业办实事”——为企业提供交管定制服务工作方案》

政策摘编:对企业一次性购买 5 台以上机动车并提出注册申请的,交警部门派员登门帮助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执行部门:省公安厅

13.提供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或护送服务

政策依据:《省公安厅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我为企业办实事”——为企业提供交管定制服务工作方案》

政策摘编:对企业提出的不可解体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提供高速公路临时交通管制或护送服务。

执行部门:省公安厅






版权所有:辽宁省信息通信行业协会 备案号:辽ICP备15001621号-1
网址:www.lncia.com Email:xue140@sina.com
网站建设:恒昊互联网络